台灣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遴選
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並無下列事實或行為者,可報名
申請參加本行之立即型或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遴選。
有前項第一至五款之情形,仍申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遴選資格者,一經發現,該申請行為無效,經遴選為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後始發現者,不予簽約及發給經銷證並自動喪失獲選資格,已簽約及發給經銷證後始發現者,立即停機或停止批購,並取消經銷商資格。
八、報名申請立即型或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及面試時,應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分批於報名時和面試
時繳交,繳交時程詳見本行另行公告之各梯次遴選簡章。
申請參加本行之立即型或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遴選。
- 為限制行為能力者。
- 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中,障礙類別為第1類,ICF編碼為b117.3或b117.4(即重度以上智能障礙者,舊制障礙類別對應代碼ICD診斷為06)、ICF編碼為b110.4(即植物人,舊制障礙類別對應代碼ICD診斷為09)、ICF編碼為b164.1、b164.2或b164.3(即失智症,舊制障礙類別對應代碼ICD診斷為10)。
- 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經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5年者。
- 具公務員或在學學生身分。
- 其他由本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事實或行為。
有前項第一至五款之情形,仍申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遴選資格者,一經發現,該申請行為無效,經遴選為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後始發現者,不予簽約及發給經銷證並自動喪失獲選資格,已簽約及發給經銷證後始發現者,立即停機或停止批購,並取消經銷商資格。
八、報名申請立即型或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及面試時,應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分批於報名時和面試
時繳交,繳交時程詳見本行另行公告之各梯次遴選簡章。
- 申請人身分證及駕照或健保卡。
- 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指定之審查機關核發之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第一階段資格審查證明書。
- 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警察局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 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全戶戶籍謄本,足堪證明申請人具備原住民資格。
- 身心障礙者應檢附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於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101年7月11日修正施行前已領取身心障礙手冊者,應提出於效期屆滿90日前,至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鑑定機構,申請重新鑑定之身心障礙證明或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之身心障礙證明。
- 低收入單親家庭之申請人應檢附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最近1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足堪證明申請人為低收入戶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至25歲在國內就讀屬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
- 非公務員、在學學生及無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聲明書。
- 其他由本行公告之應檢附文件。
第4屆公益彩券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遴選作業辦法
申請資格
凡屬中華民國國籍,年滿20歲(或18歲以上未滿20歲但已結婚)且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並無下列事實或行為者,可申請成為本行之立即型彩券經銷商。
一、為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中,障礙類別為第1類,ICF編碼為b117.3或b117.4(即重度以上智能障礙者,
舊制障礙類別對應代碼ICD診斷為06),ICF編碼為b110.4(即植物人,舊制障礙類別對應代碼ICD診斷為09)、ICF編碼為b164.1、b164.2或b164.3(即失智症,舊制障礙類別對應代碼ICD診斷為10)。
三、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經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
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5年者。
四、具公務員或在學學生身分。
五、其他由本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事實或行為。
六、已取得本行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正取資格者或已遞補成為本行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者。
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人名義重複申請,亦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如有違反,一經發現,該申請行為無效;已簽約及發給經銷證後始發現者,立即停止批購,並取消經銷商資格。
備註:
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間:自103年9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若需提前或延後停止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申請作
業,將另行公告。)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於申請期間內應檢附下列之應檢附文件,至各地郵局以掛號方式郵寄至11568臺北市
南港區經貿二路188號15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彩券管理部」,即完成申請。經由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審查具工作能力且面試合格者,與申請人簽約時,當場收取作業處理費並發給立即型彩券經銷證。三、作業處理費:每件處理費為新臺幣100元整,於簽約發證時收取。
四、作業時間:申請人可進線台彩客服查詢0800-024-999(市話),0809-077-168(手機)。
(一)通知簽約:申請資料若均符合規定,毋須補正者,本公司人員將於寄件郵戳日起算2.5個月內通知申請人進行面試,面試合格者,即當日辦理簽約及發證。
(二)經銷商證啟用:申請人領取經銷商證後,應於現場辦理經常性銷售地點登記,或向業務代表提出與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共用銷售處所之申請,前述作業須擇一完成登記,若未完成,經銷商證即無法執行啟用;若完成登記,即於受理次日之10個工作日內生效,可由經銷商本人辦理批購作業。
(三)申請人完成簽約時,可同時辦理受託人申請,若資料毋須補正,該受託人可於受理次日之10個工作日內代申請人辦理批購,惟申請人仍應符合經銷證啟用作業相關規範後,受託人始得代申請人辦理批購。
註:受理日即為申請人辦理業務當日,若以郵寄方式申請即以郵戳日期作為受理日期。
五、應檢附文件:
凡屬中華民國國籍,年滿20歲(或18歲以上未滿20歲但已結婚)且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並無下列事實或行為者,可申請成為本行之立即型彩券經銷商。
一、為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中,障礙類別為第1類,ICF編碼為b117.3或b117.4(即重度以上智能障礙者,
舊制障礙類別對應代碼ICD診斷為06),ICF編碼為b110.4(即植物人,舊制障礙類別對應代碼ICD診斷為09)、ICF編碼為b164.1、b164.2或b164.3(即失智症,舊制障礙類別對應代碼ICD診斷為10)。
三、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經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
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5年者。
四、具公務員或在學學生身分。
五、其他由本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事實或行為。
六、已取得本行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正取資格者或已遞補成為本行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者。
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人名義重複申請,亦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如有違反,一經發現,該申請行為無效;已簽約及發給經銷證後始發現者,立即停止批購,並取消經銷商資格。
備註:
- 身心障礙者:指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 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
- 低收入單親家庭:指依社會救助法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列冊之低收入戶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上至25歲(含)在國內就讀屬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學校是指除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
- 具工作能力:具有銷售彩券之基本能力,依本行審查面試結果為準。
- 公務員: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雇人員雇用辦法進用之聘雇人員及其他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 在學學生:指教育部認可之公私立研究所以下(含)各級學校學生,不包含推廣教育及在職進修研究所以上系所。
- 本行得依「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之規定,若申請人為受經濟制裁、資恐防制法指定之個人,及國外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時,本行得不受理申請;已簽約或發給經銷證後始發現者,立即停止批購,並取消經銷商資格。
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間:自103年9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若需提前或延後停止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申請作
業,將另行公告。)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於申請期間內應檢附下列之應檢附文件,至各地郵局以掛號方式郵寄至11568臺北市
南港區經貿二路188號15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彩券管理部」,即完成申請。經由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審查具工作能力且面試合格者,與申請人簽約時,當場收取作業處理費並發給立即型彩券經銷證。三、作業處理費:每件處理費為新臺幣100元整,於簽約發證時收取。
四、作業時間:申請人可進線台彩客服查詢0800-024-999(市話),0809-077-168(手機)。
(一)通知簽約:申請資料若均符合規定,毋須補正者,本公司人員將於寄件郵戳日起算2.5個月內通知申請人進行面試,面試合格者,即當日辦理簽約及發證。
(二)經銷商證啟用:申請人領取經銷商證後,應於現場辦理經常性銷售地點登記,或向業務代表提出與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共用銷售處所之申請,前述作業須擇一完成登記,若未完成,經銷商證即無法執行啟用;若完成登記,即於受理次日之10個工作日內生效,可由經銷商本人辦理批購作業。
(三)申請人完成簽約時,可同時辦理受託人申請,若資料毋須補正,該受託人可於受理次日之10個工作日內代申請人辦理批購,惟申請人仍應符合經銷證啟用作業相關規範後,受託人始得代申請人辦理批購。
註:受理日即為申請人辦理業務當日,若以郵寄方式申請即以郵戳日期作為受理日期。
五、應檢附文件:
- 申請時應檢附之文件:
- 申請人於申請期間內請自行至本行彩券管理部網站或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下載申請書,或請電洽台灣彩券客服中心(市話及長途請撥:0800-024-999、手機請撥:0809-077-168)由客服人員以傳真方式提供空白書表,經申請人填寫申請書表及檢附相關文件後提出申請。
- 相關文件之定義:
(1)申請書: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第4屆公益彩券立即型彩券經銷商申請書」(共二頁)。
(2)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報名日前3個月內請領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甲式或丙式)。
(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報名日前3個月內請領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課核發之警察刑事錄證明書,足以佐證申請人五年內無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等犯紀錄。
(4)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於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其有效期(重新鑑定日期)須為報名日3個月後。
(5)第4屆公益彩券經銷商第一階段資格審查證明書:須為報名日前3個月內請領,並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證明(如附表二),請申請人洽各地縣市政府辦理。
(6)低收入戶證明: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
(7)在學證明:低收入單親家庭在學子女之學生證明文件。
(8)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證明: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須檢附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證明,如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