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券創業基地,十年一次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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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券創業基地菁英團隊能幫助您投入彩券業一舉成功。站長說:「我們在找全台想創業的年輕夥伴合作,建立彩券行業網路全方位行銷一起開拓市場。」
彩券創業基地菁英團隊站長喜歡與人分享人生哲理,他說:「有目標的人在奔跑,沒目標的人在流浪,因為他們不知道要去哪裡。」他說:「有目標的人在感恩,沒目標的人在抱怨,因為覺得全世界都欠他的;有目標的人睡不著,沒目標的人睡不醒,因為不知道起來去幹嘛!」
彩券創業基地菁英團隊如何幫助加入團隊的伙伴成功。菁英團隊說:「全世界有兩難,第一難是把我們的腦袋東西丟到對方的腦袋,第二難是把對方口袋的錢掏到我們的口袋裡。」他認為,人的腦袋決定口袋,因此,創業要成功,必須先學會方法。
彩券創業基地菁英團隊舉例:「一開始,你不會釣魚,我先釣魚給你吃,你在一旁邊看邊學,接著我把魚竿交給你,從旁指導,當你可以自己釣到魚時,千萬不能自滿,必須立志『青出於藍而勝於藍』。」創始人說:「這就是為什麼公司要立足台灣、放眼全球。」每一個人都需要舞台,但舞台是要自己去尋找,除了照亮自己完成夢想,也照顧好全家人,
彩券創業基地菁英團隊邀請想創業的人一起加入彩券創業基地團隊,他說:「不要怕!不上台你就永遠只是觀眾,人生本來就是一場豪賭,怕輸就永遠都贏不了,敢闖才有機會,敢拼才有未來!」
彩券創業基地菁英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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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 |
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資格及報名作業
第二屆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已在民國102年7月結束,運動彩券經銷商簽約年限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為止,且已抽出備取經銷商,目前暫無缺額。未來如有缺額須辦理遴選的必要,將予以公告。
以下為第二屆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供有意參加第三屆遴選者做參考
一、申請人資格
銷售處所與申請經銷商資格遴選時之分區,須屬同一分區,經遴選成為經銷商後,除本管理要點另有規定或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書面同意者外,不得變更其銷售處所所屬分區。
五、銷售處所須具備下列條件:
以下為第二屆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供有意參加第三屆遴選者做參考
一、申請人資格
- 具中華民國國籍。
- 不具公務員身分。
- 未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 如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或妨害電腦使用罪,經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者,須已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逾十年者。
- 成年、有行為能力、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 未曾從事或涉及違反誠實信用或其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經銷商者。
- 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且通過發行機構舉辦之測驗取得證照者。
- 曾為第一屆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經銷商者。
- 其他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事實或行為。
- 申請人身分證及駕照或健保卡影本。
- 不具公務員身分之聲明書。
- 無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之聲明書。
- 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
- 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者,依「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認定運動專業知識需檢附之相關文件。
- 曾為第一屆運動彩券經銷商者,需檢附經銷證影本。
- 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個人戶籍謄本。
- 其他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公告之應檢附文件。
- 經銷商之遴選及建置,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依市場、設備、人口等情況分梯次分區進行。每梯次遴選程序由組成之遴選委員會監督遴選執行,並以公開之方式辦理。第一梯次遴選全國共分三十一區,正取1,200位,備取600位,合計1,800位運動彩券經銷商。各分區範圍與建置數量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另行訂定並公告之。
- 符合資格條件之申請人若超過核定之正取經銷商人數時,經銷商遴選方式以統一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銷售處所與申請經銷商資格遴選時之分區,須屬同一分區,經遴選成為經銷商後,除本管理要點另有規定或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書面同意者外,不得變更其銷售處所所屬分區。
五、銷售處所須具備下列條件:
- 有公眾可自由出入之固定處所。
- 位於六公尺以上巷道的一樓店面,面寬至少二公尺以上,且合法登記之可使用空間須為八坪(若為直轄市則為六坪)以上,足以配合放置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提供之投注設備及指定之販售設備。但經營與運動相關之餐飲及娛樂等產業,且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核准者,不在此限。
- 距中小學之大門口中心點直線距離一百公尺(含)以上。
- 基本通信及通訊設備能到達處。
- 不得占用巷道、騎樓或任何公共空間。
- 銷售處所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得不受前項第2款限制:
- 1.銷售處所之所有權人為經銷商本人、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
- 2.民國97年至102年間曾為運動彩券經銷商之銷售處所。
- 3.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核准。
經銷商簽約、設備及遞補
一、商業登記與簽約
- 經過審查、測驗及遴選合格者,應在規定期間提出合適的銷售處所,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勘驗核可後,造冊函報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函後,於規定時間以獨資型態向經銷處所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營業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該登記證之營業項目應包含運動彩券經銷業)。
- 商業登記辦理完竣後,應於規定時間內持銷售處所之合法使用證明(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及合法登記證明(建物登記謄本、使用執照、測量成果圖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與本公司及受委託機構簽訂合約。
- 合約簽訂後,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將進行投注設備及指定販售設備安裝作業,經銷商應配合相關作業。
- 每一經銷證與銷售處所以配置一套投注主機設備為原則,惟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同意者,不在此限。
- 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在前述投注主機設備成本範圍內酌收保證金。投注主機與附屬投注設備產生之投注交易,僅限於銷售處所。附屬投注設備為連接至經銷商投注主機,可產生投注交易之設備。
- 完成安裝且訊號測通後,經銷商應檢具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申請發給運動彩券經銷證。
- 前項申請及發證作業之規定時間,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另行訂定並公告。
- 因可歸責於經銷商之原因,致未能於規定期間內完成教育訓練、提出適合的銷售處所並經勘驗核可、辦理商業登記、簽約及裝機者,即自動喪失經銷商資格。
- 經銷商正取與備取數量,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於各梯次遴選作業時另行公告之。各分區備取經銷商抽出之順序即為遞補之順位,遞補之作業不另行公告,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核定後公布於遴選簡章。有遞補情形發生時,依序遞補。遇有遞補不足者,得另行公告遴選。
- 已取得經銷商正取資格者,得依本管理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相關作業,不得參加後續梯次之遴選。
- 已取得經銷商備取資格者,不必參加後續梯次之遴選,即可優先遞補為後續梯次之正取經銷商資格。
- 經銷商備取者若於各該梯次遴選結束一年以後始遞補為正取,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將對其是否符合第四點所定資格、是否具備營運能力進行覆核,無法通過覆核者將被取消資格,由下一位依序遞補。
- 確定遞補正取經銷商資格之備取經銷商,應自『遞補通知書』送達時起算,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第一、二點所訂作業,逾期未完成相關作業者,即自動喪失遞補資格。
管理及銷售規定
一、經銷商之代理人及僱員
- 經銷商負責人應親自在場銷售,但有正當理由不能在場者,得申請最多二人為其代理人。代理人僅得代理經銷商之部份彩券業務行為,例如銷售、兌獎及彩券相關查核報表簽認。若依性質應由經銷商本人為之者,不得代理。
- 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經銷商僱用四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一人。僱員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核准後,發給識別證,其變更時亦同。經銷商之僱用行為,除應遵守本管理要點外,並須符合就業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 依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經銷商銷售運動彩券應以經銷證載明之商業所在地地址為限。但本公司報主管機關核准,於賽事舉辦場所銷售者,不在此限。
- 依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經銷商應於商業所在地明顯處,揭示經銷證,並於出入口及銷售櫃臺,設置未成年人不得購買或兌領運動彩券之顯著警告標誌;必要時,得請購券者出示身分證明。
- 依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經銷證遺失、毀損,或所載商業名稱、商業所在地地址變更時,應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 經銷商之銷售處所如有變更,其變更後銷售處所,應以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規劃之同一分區為限。但本管理要點另有
- 規定或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事前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因移動機器設備或變更銷售處所發生之相關投注設備、販售設備、網路連線、商店裝潢及處理等費用,由經銷商自行負擔。
- 銷售處所之店面佈建、設備建置、形象呈現等,須依據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建置規範辦理。
- 經銷商對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提供之投注設備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妥適保管及合理使用相關投注設備,如因故意或過失導致投注設備毀損、滅失,經銷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經銷商需配合張貼、置放、懸掛或播放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統一規劃之廣宣資源。經銷商舉辦之宣傳或促銷活動,應確保其製作、張貼或揭露之宣傳品及其所為之宣傳內容與促銷方式均與事實相符,如有不實廣告之情事,經銷商應自行負責,且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命經銷商停止張貼。經銷商不得贈送彩券、現金或以折溢價方式銷售彩券,亦不得進行惡性促銷之商品贈送或張貼、散發、置放、懸掛及播放與非法賭博或非法彩券之相關廣告文宣。
- 因中央法規變更或主管機關之命令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之原因,致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停止全部或部分之發行時,經銷商不得要求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為任何形式之賠償與補貼。
- 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隨時要求經銷商提供最新之相關資格身分證明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於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指定之期限內,經銷商應提供證明文件。
- 經銷商應參加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舉辦之業務檢討會議,並提出具體的業務行動計畫與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共同討論。
- 經銷商應接受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各項稽核、評比、促銷活動,同時配合整體營運的政策。
- 經銷商及其代理人,應接受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所指定之教育訓練課程。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針對訓練師資、教材及場所得酌收費用。
- 經銷商應妥善管理及使用銷售彩券所需之耗材,以確保營業時間內均可銷售彩券。
業績標準及兌退規定
一、預購銷售額度與月銷售額標準
- 經銷商銷售彩券應以預購銷售額度方式辦理。前述預購額度方式應於合約中明訂之。
- 經銷商之月銷售額標準,依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公告為新臺幣六十萬元。惟若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二項,經營與運動相關之餐飲及娛樂等產業,且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核准者,其月銷售額標準,須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前開所稱月銷售額標準,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 經銷商於十二個月內,累計三個月之月銷售額未達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規定標準且居於該銷售處所所屬分區後百分之十者,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將予以輔導。若於十二個月內,累計六個月之月銷售額未達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規定標準且居於該銷售處所所屬分區後百分之十者,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取消其經銷商資格。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影響經銷商營業時,得依影響天數比例酌降前述彩券銷售額標準。
- 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所定之銷售處所所屬分區,單一會計年度內無經銷商因業績未達被取消,且該區單機月平均業績達該區彩券月銷售額標準200%以上,則該分區自動遞補一名經銷商為正取。
- 依上述規定提供之輔導,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酌收訓練師資、教材及場所費用。
- 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經銷商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
- 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四條,經銷商如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嚴守秘密。
- 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六條,運動彩券中獎獎金應一次給付。
- 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七條,向經銷商購買之運動彩券中獎,因火燻、水浸、油漬、塗染、破損或其他情形,致不能辨認真偽者,不予兌獎。中獎彩券如有前開情形且經銷商未依規定方式兌獎,經銷商應自負其責。
- 經銷商應負責兌付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發行之各種彩券單注中獎獎金新臺幣二千元(含)以下之獎項,並應一次給付。前項金額若有調整,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另行公告。
- 經銷商應依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規定之兌獎及無效投注之退款程序,透過電腦連線認證辦理兌獎及無效投注之退款作業,如未依前開方式辦理而誤支付獎金或無效投注之退款款項時,應自負其責。運動彩券因無效投注,經銷商應配合退款,不得拒絕。已兌獎彩券或無效投注之已退款彩券,應立即作廢,不得囤積或外流。若因已兌獎或無效投注之已退款彩券外流而造成損失,經銷商應負賠償責任。
- 作廢彩券應按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制定之作廢彩券處理程序辦理。若未依該程序處理,所造成之任何損失由經銷商自行負責。
查核及違規處理
一、經銷商的查核及違規處理
- 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查核經銷商,或令發行機構派員,查核經銷商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資料。經銷商對於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 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派員查核經銷商,遇有六個月內累計三次本人及其代理人同時不在銷售處所銷售彩券,或遇有六個月內連續四次本人不在銷售處所內,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取消其經銷商資格。
- 有下列事實或行為者,除第一款規定外,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即取消經銷商資格:
- 有下列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通知經銷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終止其經銷契約,並通知經銷商限期繳回經銷證;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
- (1)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 (2)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妨害電腦使用罪,經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
- (3)未成年、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4)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違反誠實信用或其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經銷商者發給經銷證後六個月尚未營業,或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
- 未按發行機構或受委託發行機構所訂期限繳交彩券銷售款項。
- 不符合本要點第四點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或第八款之資格條件。
- 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發現經銷商重複申請或申請之文件虛偽不實者。
- 經銷商死亡。
- 非法經營賭博。
- 銷售未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之彩券。
- 聽任他人在其銷售處所從事前二款行為。
- 經銷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依情節輕重給予停機處分,每一次停機處分至多三十天,並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終止其經銷契約,並通知經銷商限期繳回經銷證;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其停機處分輕重等級之相關規範,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另定之。
- 違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僱用四人以上之經銷商,未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至少一人。
- 違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
- 違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洩露中獎人相關資料予他人。
- 違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六條,運動彩券中獎獎金未一次給付。
- 違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八條,拒絕受理運動彩券無效投注之退款。
- 違反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避、妨礙、拒絕查核或不提供相關資料。
- 違反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出租或出借經銷證。
- 違反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未於經銷證記載之銷售處所銷售彩券。
- 違反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未於商業所在地明顯處,揭示經銷證,並於出入口及銷售櫃臺,設置未成年人不得購買或兌領運動彩券之顯著警告標誌。
- 違反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經銷證遺失、毀損,或所載商業名稱、商業所在地地址變更時,未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 違反本要點第八點,未依規定設置銷售處所。
- 違反本要點第二十三點,從事不實廣告,贈送彩券、現金或以折溢價方式銷售彩券,進行惡性促銷之商品贈送,張貼、散發、置放、懸掛及播放與非法賭博或非法彩券之廣告文宣,或拒絕配合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之促銷活動。
- 違反本要點第二十九點,未妥善管理及使用耗材。
- 違反本要點第三十七點,拒絕兌付單注中獎獎金新臺幣二千元(含)以下之獎項。
- 違反本要點第三十九點,未依規定之程序處理作廢彩券。
- 有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提供非法彩券之相關訊息,資料之行為。
- 有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其他不正當之活動或違反誠實信用之行為。
- 有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商業負責人變更之行為。
- 前項停機處分於十二個月內累積達六十天者,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取消經銷商資格。
- 經銷商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取消經銷商資格者,應將其經銷證繳回,並通知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營業登記主管機關。
附則及附件
一、附則
-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本要點應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體委綜字第 10000258933 號令發布訂定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4條第4項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050005289B 號令發布修正
-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050039582B 號令發布修正
- 第一條 本標準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 (1)全國性體育團體:指以推展體育為宗旨,經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以教育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經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具國際體育組織正式會員資格之體育團體。
- (2)全國性體育團體 B 級以上教練證或裁判證:指由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或授權其他單位團體核發,並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登錄之A級及B級教練證或裁判證。
- 第三條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認定為具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體育運動專業知識:
- (1)教育部核准立案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體育大專校院或大專校院所設體育運動相關科、系、所畢業。
- (2)取得全國性體育團體 B 級以上教練證或裁判證。
- (3)取得全國性體育團體、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或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核發之帕拉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競賽種類 C 級以上教練證或裁判證之身心障礙者。
- (4)曾獲頒國光體育獎章。
- (5)曾獲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之獎勵。
- (6)曾擔任前二款獎勵賽會之國家代表隊選手或教練。
- (7)經運動彩券發行機構登錄為運動彩券經銷商之代理人連續三年以上。
- 第四條 前條各款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如下:
- (1)學位證書;其屬國外學歷者,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2)各級教練證或裁判證。
- (3)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及各級教練證或裁判證。
- (4)國光體育獎章證書。
- (5)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核發之獎勵證明文件。
- (6)組團(隊)單位所核發之證明文件或相關公文書。
- (7)運動彩券發行機構登錄證明文件。
-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5屆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遴選 |
第4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
第一節 經銷商遴選資格七、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並無下列事實或行為者,可報名
申請參加本行之立即型或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遴選。
有前項第一至五款之情形,仍申請彩券經銷商資格者,一經發現,該申請行為無效,經遴選為經銷商後始發現者,不予簽約及發給經銷證並自動喪失獲選資格,已簽約及發給經銷證後始發現者,立即停機或停止批購,並取消經銷商資格。
八、報名申請立即型或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及面試時,應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分批於報名時和面試
時繳交,繳交時程詳見本行另行公告之各梯次遴選簡章。
申請參加本行之立即型或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遴選。
- 為限制行為能力者。
- 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中,障礙類別為第1類,ICF編碼為b117.3或b117.4(即重度以上智能障礙者,舊制障礙類別對應代碼ICD診斷為06)、ICF編碼為b110.4(即植物人,舊制障礙類別對應代碼ICD診斷為09)、ICF編碼為b164.1、b164.2或b164.3(即失智症,舊制障礙類別對應代碼ICD診斷為10)。
- 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經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5年者。
- 具公務員或在學學生身分。
- 其他由本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事實或行為。
有前項第一至五款之情形,仍申請彩券經銷商資格者,一經發現,該申請行為無效,經遴選為經銷商後始發現者,不予簽約及發給經銷證並自動喪失獲選資格,已簽約及發給經銷證後始發現者,立即停機或停止批購,並取消經銷商資格。
八、報名申請立即型或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及面試時,應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分批於報名時和面試
時繳交,繳交時程詳見本行另行公告之各梯次遴選簡章。
- 申請人身分證及駕照或健保卡。
- 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指定之審查機關核發之公益彩券經銷商第一階段資格審查證明書。
- 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警察局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 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全戶戶籍謄本,足堪證明申請人具備原住民資格。
- 身心障礙者應檢附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於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101年7月11日修正施行前已領取身心障礙手冊者,應提出於效期屆滿90日前,至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鑑定機構,申請重新鑑定之身心障礙證明或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之身心障礙證明。
- 低收入單親家庭之申請人應檢附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最近1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足堪證明申請人為低收入戶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至25歲在國內就讀屬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
- 非公務員、在學學生及無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聲明書。
- 其他由本行公告之應檢附文件。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遴選
- 提出合適的銷售處所,經本行或受委託機構勘驗核可。
- 銷售處所勘驗核可後,即辦理獨資型態經營之商業登記(該營業項目登記應包含公益彩券經銷業)。
- 商業登記辦理完竣後,持銷售處所之合法使用證明(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及合法登記證明(建物登記謄本、使用執照、測量成果圖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與本行及受委託機構簽訂合約。
銷售處所符合以下情況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2款及第3款限制:- 銷售處所之所有權人為經銷商本人、配偶或3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
- 102年7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間曾為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之銷售處所。
- 十、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之遴選及建置,由本行依市場、設備、人口等情況分梯次分區進行。每梯次遴選程序、
分區範圍與建置數量由本行另行訂定並公告之。
十一、具備第七點資格之申請人,應依戶籍所在地所屬分區申請為該區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申請成為電腦型
彩券經銷商時,自遴選報名開始日起算,需在該戶籍所在地所屬分區之設籍時間達12個月以上,若設籍
未滿12個月,應於累計設籍達12個月的前戶籍所在地所屬分區參與遴選。
十二、具有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申請資格者,應檢附第八點所列之各項證明文件,依本行公告之遴選作業,向本
行或受委託機構申請遴選為電腦型彩券經銷商。
十三、經中籤及審查面試合格者,應在本行指定時間地點接受教育訓練。
接受教育訓練且通過測試者,應在規定期間內與本行及受委託機構簽訂合約。
簽訂合約前應完成以下相關作業:
十四、前點之銷售處所與申請經銷商資格遴選時之分區須屬同一分區,經遴選成為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後,除本
要點另有規定外,不得變更其銷售處所所屬分區。
前點銷售處所須符合下列條件:- 公眾可自由出入之固定處所。
- 位於6公尺(含)以上巷道之一樓店面,但大型賣場(量販店)、百貨公司、風景區、廟宇、工業區及其他本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合法登記之可使用空間需為3坪(含)以上,足以配合放置本行提供之投注設備及指定之販售設備。
- 銷售處所門口中心點距中小學之大門口中心點直線距離100公尺(含)以上。
- 基本通信及銷售必要通訊設備能到達處。
- 不得占用巷道、騎樓或任何公共空間。
十五、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正取與備取數量,由本行於各梯次遴選作業時另行公告之。
各分區備取經銷商抽出之順序即為遞補之順位,遞補之序號如有變動應即公告之。有遞補情形發生時,依序遞補。遇有遞補不足者,得另行公告遴選。
已取得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正取資格者,得依本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相關作業,不得參加後續梯次之遴選。
已取得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備取資格者,不必參加同一區後續梯次之遴選,即可優先遞補為後續梯次之正取經銷商資格。
若當年度內本行所定之銷售分區無經銷商因業績未達被取消,且該區月平均銷售額達該區月銷售額標準300%以上,則該分區自動遞補1名電腦型彩券經商備取資格者為正取。前揭自動遞補,每年定期檢討1次。
十六、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備取資格者若於各該梯次遴選結束1年以後始遞補為正取,本行將對其是否具備工作
能力、是否符合第七點所定資格進行覆核,無法通過覆核者將自動喪失資格,由下1位依序遞補。
確定遞補正取經銷商資格之備取經銷商,應自『遞補通知書』送達時起算,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第十三點所訂作業,逾期未完成相關作業者,即自動喪失經銷商資格。
十七、每1位經銷商銷售處所以配置1套投注設備為限。
彩券經銷商管理
1.為限制行為能力者。
2.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中,障礙類別為第1類,ICF編碼為b117.3或b117.4(即重度以上智能障礙
者,舊制障礙類別對應代碼ICD診斷為06)、ICF編碼為b110.4(即植物人,舊制障礙類別對應代碼ICD
診斷為09)、 ICF編碼為b164.1、b164.2或b164.3(即失智症,舊制障礙類別對應代碼ICD診斷為
10)。
3.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經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
緩刑滿或赦免後尚未逾5年者。
4.具公務員或在學學生身分。
5.未滿20歲。
6.已擔任其他固定銷售處所之經銷商代理人。具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資格者,僅能擔任與其共用銷售處
所立即 型彩券經銷商之代理人。
7.其他由本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事實或行為。
代理人經本行核准後,發給識別證,如有異動經銷商須將代理人識別證繳回本行。
2.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中,障礙類別為第1類,ICF編碼為b117.3或b117.4(即重度以上智能障礙
者,舊制障礙類別對應代碼ICD診斷為06)、ICF編碼為b110.4(即植物人,舊制障礙類別對應代碼ICD
診斷為09)、 ICF編碼為b164.1、b164.2或b164.3(即失智症,舊制障礙類別對應代碼ICD診斷為
10)。
3.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經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
緩刑滿或赦免後尚未逾5年者。
4.具公務員或在學學生身分。
5.未滿20歲。
6.已擔任其他固定銷售處所之經銷商代理人。具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資格者,僅能擔任與其共用銷售處
所立即 型彩券經銷商之代理人。
7.其他由本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事實或行為。
代理人經本行核准後,發給識別證,如有異動經銷商須將代理人識別證繳回本行。
- 十八、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僱用人員(以下簡稱雇員)5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
銷售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1人。
雇員經本行核准後,發給識別證並登記管理,如有異動經銷商須將雇員識別證繳回本行。
經銷商之僱用行為,除應遵守本要點外,並應符合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
十九、經銷證不得轉讓、設質、出(租)借或以合作經營、共同出資等名義將經銷商權利轉讓予他人使用。
二十、經銷商、經銷商之代理人、雇員及其他因職務或業務知悉彩券中獎人姓名與地址等資料者,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應嚴守秘密。
違反前項規定,洩漏中獎人之相關資料予他人,致中獎人權益受損者,經銷商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十一、經銷商及其代理人與雇員不得銷售公益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滿18歲者。
二十二、經銷商及其代理人與雇員不得自行架設網站、透過與網路業者或與媒介購買彩券為業者合作,進行彩
券之販售。
二十三、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及共用銷售處所之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應親自銷售,但有正當理由不能在場者,得申
請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最多2人為其代理人。如負責人無上述親屬,或上述親屬因故均不能擔任者,得向本行申請核准由其他親友最多2人為其代理人,且該親友應以符合身心障礙者、低收入單親家庭及原住民資格者為優先。
前項代理人經本行或受委託機構登記管理,並僅得代理經銷商之部分彩券業務行為,例如銷售、兌獎及彩券相關查核報表簽認。
有關經銷商代理人之管理規範,由本行另訂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二十四、經銷商申請之代理人,經本行審核具工作能力、能在場銷售,並無下列事實或行為者為限:
二十五、已申請代理人或雇員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及已申請代理人之共用銷售處所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應自行管
理代理人或雇員並負連帶責任,若渠等有本要點第五十六點規定情事者,本行得對經銷商處以停機或停止批購處分,若有本要點第五十八點或第五十九點規定情事者,本行得取消經銷商資格並終止合約。
代理人及雇員,如因涉及刑事犯罪或有違反本要點致經銷商被取消資格,即不得再擔任其他經銷商之代理人或雇員。
二十六、經銷商於銷售彩券時,應明示本人經銷證,其為代理人及雇員者,應明示識別證。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應將本行核發之經銷證及商業登記抄本張貼於明顯處,並於出入口標示未滿18歲者不得購買或兌領彩券。
經銷商之名稱、銷售處所、類別之變更或經銷證或識別證有遺失、毀損、污漬,應向本行申請換發或補發,並支付各項處理工本費用。
二十七、經銷商不得經營非法賭博,亦不得銷售非本行發行或未經本國政府核准之彩券。
二十八、經銷商應依券面金額銷售彩券。
二十九、有關彩券促銷活動由本行或受委託機構統一規劃,並視市場狀況辦理。
未經本行或受委託機構同意,經銷商不得與其他經銷商、機構或個人合作促銷活動,亦不得參與非本行或受委託機構規劃辦理之促銷活動。
經銷商銷售處所內所張貼有關彩券之廣告行為,應經本行規範,未經本行或受委託機構同意不得任意張貼。經銷商無故拒絕張貼、置放、懸掛或播放本行統一規劃之廣宣資源,經勸導3次仍不願配合改善,本行得依第五十六點規定,給予停機或停止批購之處分並停止提供廣宣資源。
經銷商獨自辦理之彩券促銷活動,不得涉及折價銷售彩券。前述折價銷售彩券係指對購買彩券之消費者提供彩券、油券、禮券或其他與現金等值商品作為贈品或獎品。
經銷商自行製作、張貼或舉辦之宣傳物或促銷活動,應確保其製作、張貼或揭露之資訊與促銷方式均與事實相符,且不得使人誤信有聯盟、加盟等聯合宣傳行為,如有上述情事,經銷商應自行負責,且本行或受委託機構可要求經銷商立即改善,經勸導2次後仍不願配合改善,得依第五十六點及第五十八點規定,給予停機或停止批購或取消資格之處分。
所有經銷商之開出頭獎、2獎或其他公益彩券獎項宣傳,以本屆該經銷商經營期間所開出並經本行或受委託機構之公告或認定為準,經銷商宣稱之開出頭獎、2獎或其他公益彩券獎項次數或金額如有不實,本行得依情節輕重懲處該經銷商。
三十、因中央法規變更或主管機關之命令等不可歸責於本行之原因,致本行停止全部或部分彩券之發行時,經
銷商不得要求本行為任何形式之賠償與補貼。
三十一、本行得隨時要求經銷商提供最新之相關資格身分證明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經銷商應於本行指定之
期限內,提供證明文件。
三十二、經銷商、代理人及其雇員,應接受本行或本行指定之機構各項稽核、評比、促銷,同時配合整體營運
的政策。
三十三、經銷商、其代理人及其雇員,應接受本行或受委託機構所指定之教育訓練課程。
三十四、為避免彩券從業人員涉及不法行為,影響公益彩券整體形象及消費者權益,本行將指派專責單位負責
查核。
三十五、有關本行對於經銷商之定期及不定期查核機制,由本行另訂並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
三十六、非與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共用銷售處所之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限本人親自銷售彩券。銷售彩券時,應明
示其經銷證。
三十七、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批購,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需由立即型經銷商親自或委託受託人持經銷證進行
批購,自每期彩券發行日起至下市日前,至本行指定之批購地點批購彩券,其批購限制由本行另行訂定並公告之。
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連續6個月以上無批購紀錄或12個月以上未親自到所屬批購地點批購者,本行得停止其批購,經通知1個月內仍未進行批購或本人親自到所屬批購地點批購者,應取消其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
本行為因應實際作業需求,應就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批購作業訂定管理規範,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三十八、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批購數量以「本」為最低單位,必要時本行得訂定最高批購數量並公告之。
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以「本」為單位退貨。每次退貨時,本行另依面額百分之1收取退貨處理費。若每次退貨處理費未達新臺幣100元,則以新臺幣100元計。
彩券瑕疵品之退貨方式,由本行另行訂定並公告辦理。
三十九、本行視實際銷售狀況,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下市期限與退貨規定。
四十、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有違反本要點第五十六點、第五十八點或第五十九點規定者,本行得視情節輕重限制
其批購或取消其經銷商資格。
四十一、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應以其商業登記申請之營業處所為彩券銷售處所向本行或受委託機構辦理登
錄,其變更時亦同。
商業登記之營業處所應與經銷證記載之銷售處所相同,但大型賣場(量販店)、百貨公司、風景區、廟宇、工業區及其他本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十二、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之銷售處所如有變更,其變更後銷售處所應以本行規劃之同一分區為限。
經銷商變更銷售處所或其他原因有移動投注設備所產生彩券投注設備裝設、販售設備移動、網路連線變更、商店裝潢等處理費用,由經銷商自行負擔。
四十三、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銷售處所之招牌、裝潢與販售設備皆須依本行規定設置,不得任意更改、增減或變
動,且不得引人誤信有聯盟、加盟或連鎖之用語。
為建立良好之通路形象,招牌、販售設備及商店裝潢等由本行依主管機關訂頒「公益彩券統一識別標誌使用規範」統一規劃並設計,其相關規範由本行或指定機構另行公告。若有更改需求時,須經過本行同意,始得作業。
四十四、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對本行提供之投注設備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應妥適保管及合理使用相關投注設
備,如因故意或過失導致投注設備毀損、滅失,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應妥善管理及使用銷售彩券所需之耗材,以確保營業時間內均可銷售彩券。
四十五、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銷售彩券應以預購銷售額度方式辦理。前述預購額度方式應於合約中明訂之。
四十六、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之月銷售額標準,區分為新臺幣40萬元、30萬元。各地區月銷售額標準詳如附
表。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於12個月內,累計3個月之彩券月銷售額未達本行規定標準且居於該縣(市)後百分之5者,本行或受委託機構將予以輔導。若於12個月內,累計6個月之彩券月銷售額未達本行規定標準且居於該縣(市)後百分之5者,本行得取消其經銷商資格。
於本行指定為偏遠地區營業之經銷商,銷售業績不與其他經銷商評比,其月銷售額標準為新臺幣10萬元整,且每日須營業8小時以上,每月營業日數須達22日以上。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影響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營業時,應依影響天數比例酌降前述彩券銷售額標準。
於計算本點各項之彩券月銷售額時,以下各款所列期間之彩券銷售額均免予計入:- 新設立之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自其開始營業時起算12個月內。
- 本屆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四十七、(刪除)。
四十八、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應負責兌付本行發行之各種彩券5仟元(含)以下之獎項,並應1次給付。兌獎時未
依本行規定之兌獎程序所造成之損失,應自負其責。
前項金額若有調整,由本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另行公告之。
四十九、已兌獎彩券應立即銷毀,不得囤積或外流。若發生可歸責於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之疏失,所造成之損失
由其自行負責。
五十、作廢彩券應按本行制定之作廢彩券處理程序辦理。若未依該程序處理,所造成之任何損失由電腦型彩券
經銷商自行負責。
五十一、主管機關、本行或受委託機構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查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之營運程序與財務
相關資料,或命其於限期內提報有關資料,經銷商不得拒絕。
共用銷售處所管理
- 五十二、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之銷售處所如欲與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共用時,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與立即型彩券經銷
商須共同向本行或受委託機構申請並經核准;註銷共用時,亦須向本行或受委託機構申請並經核准。
每1位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僅可與1位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共用銷售處所。
每1位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與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共用銷售處所之人數,應參酌實際營業面積配置,至多不得超過6位。
共用銷售處所之經銷商,由本行登記管理,如有違規或違法行為,與該違規或違法行為有關之經銷商均負連帶責任。
五十三、共用銷售處所之費用分擔,由經銷商本於自由意願、誠實信用及契約自由原則自行訂定。
經銷商如因共用銷售處所之費用分擔產生爭議者,應本於誠信原則協議處理,如未能妥適處理,將依本要點規定予以懲處。
五十四、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或代理人於共用銷售處所銷售彩券時,應懸掛經銷證。
前項共用銷售處所經銷商僅得陳列及販售該共用銷售處所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批購之彩券。
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本人及代理人如均不在銷售處所,或經銷商本人於銷售處所外遊走販賣者,共用銷售處所不得陳列及販售該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批購之立即型彩券。
立即型彩券經銷商之代理人不得於共用銷售處所以外之地點代理經銷商銷售彩券。
彩券經銷商違規懲處
- 五十五、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如有違反本要點、公益彩券相關法令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本行得依情
節輕重予以警告、限制彩券批購功能或取消經銷商資格並終止契約之懲處。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如有違反本要點、公益彩券相關法令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本行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機或取消經銷商資格並終止契約之懲處。
經銷商之代理人或雇員,如有違反本要點、公益彩券相關法令或其他法律規定,經銷商應負連帶責任。
五十六、經銷商、代理人或雇員有下列事實或行為,本行得依情節輕重給予3日內之停機或停止批購處分:-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及共用銷售處所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未依本行規定,置放經銷證及本人或代理人識別證,揭示姓名、職稱、照片,未於出入口標示未滿18歲者不得購買或兌領彩券者。
- 非與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共用銷售處所之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銷售彩券時未依本行規定明示其經銷證者。
- 未經本行同意,擅自更改、增減或變動銷售處所之販售設備及本行指定之其他設備者。
- 未立即銷毀已兌獎彩券者。
- 遺失或外流已兌獎彩券者。
- 遺失作廢彩券者。
- 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本行教育訓練者。
- 未依本行規定執行紙捲收貨確認或啟用。
- 遺失本行提供之彩券專用空白紙捲者。
- 查核時經銷商本人及代理人同時不在銷售處所者。
- 非法定人員(非經銷商本人、代理人或雇員)操作投注機或銷售彩券。
- 未按本行所訂期限繳交彩券銷售營運相關款項。
- 刪除。
- 符合第五十八點所列各款事由而情節輕微者。
五十七、經本行指派之專責單位查核發現經銷商或經銷商之代理人及其雇員有違法行為者,如經司法調查獲起
訴處分或經司法審判有罪定讞者,得取消經銷商資格。
五十八、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經銷商、代理人或雇員發生下列事實或行為而情節重大者,本行得取消該經銷
商資格並主動終止合約:-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成為經銷商或代理人。
- 以同一人名義重複申請同一梯次經銷商資格或有其他影響遴選公正性之事由,經查證屬實者。
- 犯刑法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及背信等罪,經刑之宣告確定。
- 為限制行為能力者。
- 具公務員或在學學生身分者。
- 其財產為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經銷證轉讓、設質、出借(租)或以合作經營、共同出資等名義將經銷商權利轉讓予他人使用。
- 最近12個月內累積停機或停止批購5次,或停機或停止批購日數累計達10天;如係涉本要點第五十七點者,由本行另定之,不在此限。
-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已取得本行核發之經銷證,但因銷售處所周遭環境改變,致使原銷售處所不符合本要點第十四點之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規定期限內搬遷至本行核可之處所。
-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未經本行同意,擅自變更其商業登記之內容或搬離原銷售處所。
-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之銷售處所與向本行所登記之銷售處所不符,未經本行同意者。
- 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轉任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無正當理由未於規定期限內繳回立即型彩券經銷證。
-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轉任立即型彩券經銷商,無正當理由未於規定期限內繳回電腦型彩券經銷證、本行提供之彩券相關機器及其他販售設備。
- 發給經銷證後6個月尚未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
- 立即型彩券經銷商6個月以上無批購紀錄或12個月以上未親自到批售處批購,經通知1個月內仍未進行批購或本人親自到所屬批購地點批購者。
-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6個月內累計3次本人及代理人同時不在銷售處所銷售彩券,或6個月內連續4次本人不在銷售處所內。
- 違反本要點第二十一點、二十二點、第三十六點、第五十二點、五十四點規定。
- 共用銷售處所之立即型彩券經銷商6個月內連續4次本人不在銷售處所銷售彩券。
-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銷售處所置放非共用銷售處所之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批購之彩券。
- 經銷商本人、代理人、雇員經有刑事犯罪調查權機關(如各地警察局、調查局或檢察署)查獲犯刑法賭博罪、銷售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未經本行同意之彩券。經銷商本人、代理人及雇員以外之人於銷售處所從事前述任一行為遭查獲者亦同。
- 於銷售處所擺放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之電子遊戲機。
- 提供有關非法彩券之訊息、資料,或提供彩券銷售之相關資料予他人。
-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或其代理人、雇員拒絕參加本行所指定之相關訓練課程,或已參加前項訓練而連續2次未通過測試者。
- 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機關、本行和受委託機構要求經銷商提供相關資格身分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和其他營運相關之文件。
- 未依券面金額銷售彩券。
- 違反本要點第二十九點、四十三點、五十一點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 蓄意破壞投注設備或本行指定或提供之其他設備。
-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拒絕兌付5仟元以下之獎項,或未1次給付。
- 外流作廢彩券者。
- 外流本行提供之彩券專用空白紙捲者。
- 擅自洩漏因職務或業務而知悉之中獎人資料。
- 未符合本行所定之彩券銷售營運及管理績效標準。
- 偽造彩券、彩券專用空白紙捲、空白選號單或使用非本行提供或指定之投注設備、販售設備等。
- 未依規定使用本行指定之耗材者。
- 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經銷商或代理人。
- 未經本行或受委託機構同意,擅自對外發布與事實不符之內容及訊息,致損害或影響公益彩券形象者。
- 其他情節重大或影響公益彩券形象而不適任彩券經銷商之情形。
五十九、除前點規定外,經銷商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導致影響公益彩券形象者,本行亦得取消經銷商資格
並主動終止合約。
經銷商申訴機制
- 六十、 本行為處理經銷商有關經銷商資格取得、喪失、變更及其他權益之申訴事宜,得由公正人士組成爭議協
調及處理單位,協調及處理經銷商申訴事宜。
六十一、有關經銷商違規之懲處、申訴程序及申訴單位之組成,由本行另訂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刮刮樂彩券經銷商遴選作業辦法 |
申請資格
凡屬中華民國國籍,年滿20歲(或18歲以上未滿20歲但已結婚)且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並無下列事實或行為者,可申請成為本行之立即型彩券經銷商。
一、為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中,障礙類別為第1類,ICF編碼為b117.3或b117.4(即重度以上智能障礙者,
舊制障礙類別對應代碼ICD診斷為06),ICF編碼為b110.4(即植物人,舊制障礙類別對應代碼ICD診斷為09)、ICF編碼為b164.1、b164.2或b164.3(即失智症,舊制障礙類別對應代碼ICD診斷為10)。
三、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經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
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5年者。
四、具公務員或在學學生身分。
五、其他由本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事實或行為。
六、已取得本行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正取資格者或已遞補成為本行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者。
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人名義重複申請,亦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如有違反,一經發現,該申請行為無效;已簽約及發給經銷證後始發現者,立即停止批購,並取消經銷商資格。
備註:
一、為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中,障礙類別為第1類,ICF編碼為b117.3或b117.4(即重度以上智能障礙者,
舊制障礙類別對應代碼ICD診斷為06),ICF編碼為b110.4(即植物人,舊制障礙類別對應代碼ICD診斷為09)、ICF編碼為b164.1、b164.2或b164.3(即失智症,舊制障礙類別對應代碼ICD診斷為10)。
三、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罪,經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
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5年者。
四、具公務員或在學學生身分。
五、其他由本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事實或行為。
六、已取得本行公益彩券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正取資格者或已遞補成為本行電腦型彩券經銷商者。
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人名義重複申請,亦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如有違反,一經發現,該申請行為無效;已簽約及發給經銷證後始發現者,立即停止批購,並取消經銷商資格。
備註:
- 身心障礙者:指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
- 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
- 低收入單親家庭:指依社會救助法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列冊之低收入戶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上至25歲(含)在國內就讀屬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學校是指除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
- 具工作能力:具有銷售彩券之基本能力,依本行審查面試結果為準。
- 公務員: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雇人員雇用辦法進用之聘雇人員及其他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 在學學生:指教育部認可之公私立研究所以下(含)各級學校學生,不包含推廣教育及在職進修研究所以上系所。
- 本行得依「洗錢防制法」及「資恐防制法」之規定,若申請人為受經濟制裁、資恐防制法指定之個人,及國外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時,本行得不受理申請;已簽約或發給經銷證後始發現者,立即停止批購,並取消經銷商資格。
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間:自103年9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若需提前或延後停止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申請作
業,將另行公告。)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於申請期間內應檢附下列之應檢附文件,至各地郵局以掛號方式郵寄至11568臺北市
南港區經貿二路188號15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彩券管理部」,即完成申請。經由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審查具工作能力且面試合格者,與申請人簽約時,當場收取作業處理費並發給立即型彩券經銷證。三、作業處理費:每件處理費為新臺幣100元整,於簽約發證時收取。
四、作業時間:申請人可進線台彩客服查詢0800-024-999(市話),0809-077-168(手機)。
(一)通知簽約:申請資料若均符合規定,毋須補正者,本公司人員將於寄件郵戳日起算2.5個月內通知申請人進行面試,面試合格者,即當日辦理簽約及發證。
(二)經銷商證啟用:申請人領取經銷商證後,應於現場辦理經常性銷售地點登記,或向業務代表提出與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共用銷售處所之申請,前述作業須擇一完成登記,若未完成,經銷商證即無法執行啟用;若完成登記,即於受理次日之10個工作日內生效,可由經銷商本人辦理批購作業。
(三)申請人完成簽約時,可同時辦理受託人申請,若資料毋須補正,該受託人可於受理次日之10個工作日內代申請人辦理批購,惟申請人仍應符合經銷證啟用作業相關規範後,受託人始得代申請人辦理批購。
註:受理日即為申請人辦理業務當日,若以郵寄方式申請即以郵戳日期作為受理日期。
業,將另行公告。)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於申請期間內應檢附下列之應檢附文件,至各地郵局以掛號方式郵寄至11568臺北市
南港區經貿二路188號15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彩券管理部」,即完成申請。經由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審查具工作能力且面試合格者,與申請人簽約時,當場收取作業處理費並發給立即型彩券經銷證。三、作業處理費:每件處理費為新臺幣100元整,於簽約發證時收取。
四、作業時間:申請人可進線台彩客服查詢0800-024-999(市話),0809-077-168(手機)。
(一)通知簽約:申請資料若均符合規定,毋須補正者,本公司人員將於寄件郵戳日起算2.5個月內通知申請人進行面試,面試合格者,即當日辦理簽約及發證。
(二)經銷商證啟用:申請人領取經銷商證後,應於現場辦理經常性銷售地點登記,或向業務代表提出與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共用銷售處所之申請,前述作業須擇一完成登記,若未完成,經銷商證即無法執行啟用;若完成登記,即於受理次日之10個工作日內生效,可由經銷商本人辦理批購作業。
(三)申請人完成簽約時,可同時辦理受託人申請,若資料毋須補正,該受託人可於受理次日之10個工作日內代申請人辦理批購,惟申請人仍應符合經銷證啟用作業相關規範後,受託人始得代申請人辦理批購。
註:受理日即為申請人辦理業務當日,若以郵寄方式申請即以郵戳日期作為受理日期。
遴選方式
- 第4屆公益彩券立即型彩券經銷商申請及審核作業流程詳見附圖一
- 面試測試及簽約發證程序
- 一、面試目的:為符合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及相關規定,確認公益彩券經銷商應具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銷售,特訂定面試程序。
- 二、面試內容:包含經銷商行動能力、加減數字運算(可使用計算工具)、辨識商品價格及收付金錢認知能力等,部份面試內容,將以筆試方式進行。申請人需獨立於應試區完成所有面試過程,親友不得提示或陪同。若身體不便(例如需要推輪椅等),本行將安排服務人員,由服務人員協同進行面試。
- 三、面試資格:申請人提出申請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經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審核申請文件合格者,即具備面試資格,將另行通知申請人參加面試測驗。
- 四、面試合格標準:申請人完成報到並在指定時間內完成筆試作答,筆試成績60分以上,即為合格。
- 五、簽約發證作業:面試合格之申請人,將由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與申請人完成簽約作業,並發給經銷證。
- 六、簽約發證時繳交作業處理費新臺幣100元整,未繳納者,得不予簽約發證。
- 七、參與面試測驗及簽約應攜帶文件如下表所示:
身分證正本
駕照或健保卡(照片)正本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本
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立即型彩券經銷商管理
- 一、經銷證不得轉讓、設質、出(租)借或以合作經營、共同出資等名義將經銷商權利轉讓予他人使用。
- 二、非與電腦型彩券經銷商共用銷售處所之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限本人親自銷售彩券。銷售彩券時,應明示其經銷證。
- 三、立即型彩券批購,需由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親自或委託受託人持經銷證進行批購,自每期彩券發行日起至下市日前,至本行指定之批購地點批購彩券。委託受託人代理批購需事先提出申請,至多得委託2人代理批購,經登記管理後,受託人始能代理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批購。
- 四、 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批購累積達本行設定金額,其立即型經銷商證之批購功能將自動暫停,須待經銷商本人親臨分行,由分行彩券經辦核對身分後並通知本公司客服解鎖後,始可立即進行批購作業。
- 五、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連續6個月以上無批購紀錄者,本行得停止其批購,經通知1個月內本人仍未進行批購者,應取消其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
- 六、立即型彩券經銷商12個月以上本人未親自到所屬批購地點批購者,本行得停止其批購,經通知1個月內本人仍未親自到所屬批購地點批購者,應取消其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
- 七、立即型彩券批購數量以「本」為最低單位,本行得訂定最高批購數量。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辦理彩券退貨以「本」為單位;每次退貨時,本行另依彩券券面合計金額百分之1收取退貨處理費。有關每期彩券之發行日、下市日將由本行或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另訂並公告之。
- 八、彩券經銷商應依券面金額銷售彩券,不得折價銷售彩券。
- 九、立即型彩券經銷商相關管理未盡事宜,悉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公益彩券管理辦法、第4屆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注意事項
- 一、本行僅委託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第4屆公益彩券立即型彩券經銷商申請,未曾委託或授權任何機構、團體代辦申請業務,申請人請勿任意將個人資料提供予他人代為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 二、本行僅接受申請人個別郵寄申請,不接受團體申請(同一份封內,有2件以上的申請文件即視為團體申請)或親自送件申請。
- 三、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人名義重複申請,亦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如有違反,一經發現,該申請行為無效;已簽約及發給經銷證後始發現者,立即停止批購,並取消經銷商資格。
- 四、 申請人於報名申請時未檢附應附之文件,應於接獲台灣彩券公司通知後1個月內以掛號方式郵寄補件。請寄送11568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88號15樓,並於信封註明為『補件』,以加速處理程序。申請人如未能補齊應附之文件,台灣彩券將不予通知面試,如申請人所附文件有不符申請資格之情事,將由台灣彩券公司以電話或簡訊方式通知申請人,不再書面告知所附文件亦不予退還。
- 五、申請人對報名遴選有任何疑問,請逕洽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專線:市話及長途請撥0800-024-999,手機請撥0809-077-168或請參閱本行彩券管理部網站http://lotto.ctbcbank.com或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網站http://www.taiwanlottery.com.tw之相關資訊。